你知道商標使用許可怎么進行和注冊商標時對
如何進行商標使用許可?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主要有涉及兩個方面: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一、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權使用許可應當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簽訂書面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就雙方約定合同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①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②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證號、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和名稱;③許可使用的形式;
④許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區;
⑤許可使用費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⑥許可人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以及被許可人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措施及責任;
⑦違約責任;
⑧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二、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材料
許可備案材料應滿足形式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材料應提交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無須提交相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許可人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應由商標注冊人辦理,許可人應為商標注冊人。共有商標辦理使用許可備案的,需由代表人提出報送,并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3.許可使用的商標
許可使用的商標應為有效注冊商標。
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應不存在限制,如在先辦理了質押、轉讓;商標如被人民法院禁止許可,應由相關人民法院出具同意函方可予以備案;商標如在先已經辦理過質權登記,應由質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文件。
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不得損及第三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三方:
(1)受讓人:注冊商標在提交備案之前(或同時)已經提交了轉讓申請,或者在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提交之前商標已經協議轉讓給他人,使用許可行為未告知和取得受讓人同意的。
(2)在先被許可人:有證據表明許可行為損害在先被許可人利益的。
(3)其他第三方:如對許可商標存在權屬爭議的第三方,其他有證據證明對許可商標具有利益且許可行為可能損及其利益的第三方。
4.許可期限及許可商品/服務項目
許可期限:許可期限不得超出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不得與許可人、被許可人民事主體的存續期間存在沖突,不得與許可人(注冊人)取得該商標權的時間沖突。
許可商品/服務項目:備案表填寫的許可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與許可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申請注冊商標,對字體的要求有哪些?
《商標法》中沒有直接關于商標字體的規定,但實際涉及商標字體的規定主要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相關商標字體注意規避前述規定即可,具體來說:
1.商標字體不能使用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或筆畫錯誤的漢字(簡單說,不使用錯別字)。商標中使用的漢字,原則上要求是規范漢字。但考慮到商標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現實情況和歷史傳統,也可以使用繁體字,以及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等書法形式的漢字。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或筆畫錯誤的漢字,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其書寫產生錯誤認知的,一般應視為不規范漢字。
2.商標字體應注意規避其他主體在先已經取得著作權、版權的字體,避免侵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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